第一條 為強化職業(yè)操守,規(guī)范仲裁員行為,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仲裁員應當獨立公正、勤勉審慎地審理案件。
第三條 仲裁員依法獨立裁決,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案件裁決負責,接受監(jiān)督。
第四條 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應當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
第五條 事先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下同)討論過案件或就案件提出過咨詢意見的,不得擔任該案仲裁員。
第六條 仲裁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受當事人饋贈或宴請等不正當利益。仲裁員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單獨會見、討論案件情況或接受案件材料,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庭決定仲裁員與一方當事人單獨會見的除外。
第七條 仲裁員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產(chǎn)生合理懷疑的,應當主動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如果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財產(chǎn)與金錢關系、業(yè)務及商業(yè)合作關系等,仲裁員應當自動請求回避。
第八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按照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審理案件,保障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九條 仲裁員接受選定或指定后,應當充分保證開庭審理及合議時間,不得因其他事務影響案件的審理,遇有特殊情況,應提前商仲裁委員會仲裁院。
第十條 仲裁員應當認真詳細審閱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總結爭議焦點和審理重點。
第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在開庭前進行庭前合議,商定庭審提綱。首席仲裁員應當提出庭審提綱草案,作為討論的基礎。獨任仲裁員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擬定庭審提綱。
第十二條 開庭審理時,仲裁員不得出現(xiàn)傾向性,要注意提問和表達意見的方式方法,避免對關鍵性問題作出過早的結論,避免與當事人爭執(zhí)或對峙。
第十三條 開庭審理結束后,首席仲裁員應當無延遲地主持合議,提出下一步程序進行的意見或裁決書起草的意見。
第十四條 仲裁員尤其是首席仲裁員,應當及時全面掌握案件程序進展情況,嚴格遵守仲裁規(guī)則關于結案期限的規(guī)定,認真撰寫仲裁裁決。
第十五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案件任何情況,包括程序、案情、審理過程、合議裁決等,也不得向當事人透露其本人看法。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積極參與仲裁委員會組織的仲裁員業(yè)務研討、經(jīng)驗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 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義對外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者發(fā)表文章或講演,應當事先征得仲裁委員會同意。
第十八條 違反本守則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本守則于2021年4月27日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修訂,自2021年4月27日起生效。原《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同時廢止。